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糖尿病的诊断依据


      目前临床使用的标准是按照1985年世界卫生组织(WHO)糖尿病专家委员会制订的标准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糖尿病:

   1. 有糖尿病症状(多尿、烦渴、原因不明的体重减轻及典型三多一少等) 空腹血糖两次超过或等于7.8mmol/L。

   2. 有糖尿病症状,一天内任何时候血糖超过或等于11.1mmol/L。

   3. 疑有糖尿病者, 应作口服8.75克葡萄糖耐量试验(OGTT), 服糖后2小时血糖超过或等于11.1mmol/L。

   新诊断标准〔美国糖尿病学会(ADA,1996)新建议〕

   以空腹血糖(FBG)诊断:

   正常:FBG<6.1mmol/L

   空腹血糖异常(IFG):6.1mmol=11.1mmol/L

   无症状者临床诊断糖尿病需要2次异常血糖值,即(1)FBG>=7.0mol/L;(2)PBG2h>=11.1mmol/L或随机血糖值 PBG2h>=11.1mmol/L。

   新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尚没经过WHO糖尿病专家委员会通过,在未通过之前,仍采用旧标准。

   *上述血糖为静脉血浆葡萄糖值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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